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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或影响非合规渠道的境外投资 免责声明:本文提供的信息基于公开资料整理,旨在分享行业动态,不构成任何政策指引或法律建议。监管政策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部门官方公告为准。对于因依赖本文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本频道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内容节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https://yyglxxbs.ndrc.gov.cn/file-submission/20260821144311258866.pdf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仅用于分享政策及行业动态,不构成任何法律、投资或政策建议。
相关文件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内容可能发生调整,请以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20日。

这份文件是对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也是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重要配套规则。

相比此前《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一部分边界:合规跨境金融投资渠道原则上不进入 ODI 核准、备案和报告体系,但对于其他境外证券投资路径,目前仍未作出明确解释。

以下是具体解读: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订第一次在发改部门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将居民个人明确纳入对外投资主体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其次则是第七十三条规定:
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


这意味着,至少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打算把普通的、通过合规渠道进行的港股或海外证券投资统一纳入传统ODI核准备案程序或相关惩戒规定中。

因此,此前如果仅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中“其他相关权益”等较宽泛的措辞,就认为普通散户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将普遍需要办理ODI备案或受到相关规定惩戒,现在看来并不准确。

但相比于合规渠道,征求意见稿虽未对任何通过非合规渠道(如开立境外券商买卖股票)进行投资的相关行为的管理措施作出进一步解释,但从其他角度考虑,此行为仍存在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