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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增强措施以应对伪造文件及洗钱风险并提高开户标准 财联社5月22日电,香港证监会今天发出通函,列明在开立帐户及维持客户关系时应实施的监控措施。该通函是在证监会对12家证券经纪行的开户作业手法进行检视后发出的。有关检视识别出多项重大缺失,包括开户文件的尽职审查不足,在开户过程中接受可疑或伪造文件,及在管理与海外中介人的跨境代理关系方面的弱点。证监会对客户帐户有可能遭不当使用来进行可疑或不法交易,及因而加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深表关注。证监会要求所有持牌法团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
香港证监会:开立及管理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时须采取额外措施
(承诺资金来源非内地 关闭不动户 等)

特别提醒:encmasuta 频道并非法律顾问。encmasuta 频道对原始通函的摘编可能会影响原意。请阅读香港证监会原文,链接位于消息尾部。

本消息所称「内地投资者」,指使用内地身份证或内地护照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暂停账户使用,指账户仅允许平仓交易或为履行责任/清偿负债所进行的交易,进入预备关户状态。

除前述消息提及的防范伪冒文件开户(「第1项措施」)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还提出了部分监管规定,下为概述。

持牌法团应留意内地监管发出的联合通知
持牌法团应注意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中国内地当局在2026年5月22日联合发出的通知,当中指明对某些在内地进行的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及投资基金相关活动的整治方案。持牌法团应注意,若违反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监管规定,或会构成不遵从《操守准则》第12.1段的情况,并可能会导致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持牌法团必须立即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规事项。[通函正文]

上述要求并不代表持牌法团不能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持牌法团仍可继续为现有的「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但必须鉴别客户未使用伪冒文件、符合其他监管条件。持牌法团如对该通知的诠释或适用范围有任何疑问(包括持牌法团在内地进行的若干活动是否可能违法),应向合资格法律顾问索取法律意见。[通函附录C V-9]


「第2项措施」关闭内地投资者零结余不动投资户
截止2026年5月22日或证监会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日期(参考日期)均无任何资产结余,且在参考日期前计12个月内没有由客户开展的活动的「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投资户:持牌法团应当暂停账户使用、履行告知程序并在六个月内关户,除非满足全部重启条件:经过重新 KYC,及「第3项措施」中的 (i) 及 (ii)。[通函附录B]

若账户按参考日期情况被判定为不动投资户,但在参考日期后、账户被暂停前重新录得交易活动,仍会视为不动户,须暂停账户使用,而后重启或关户。[通函附录C II-4]

若「内地投资者」在同一持牌法团持有多个投资户,其中有一个或多个符合上述不动投资户条件,但并非所有账户均为上述不动投资户,则该持牌法团无须关闭上述任何不动投资户。[通函附录C II-3]


「第3项措施」内地投资者开立新投资账户的要求
(i) 向该内地投资者取得书面声明
(i.a) 确认所有用以支持投资活动及相关结算的资金均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
(i.b) 确认该投资者没有因曾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而令帐户遭到任何持牌法团或银行关闭或暂停;
(i.c) 该投资者承诺,如其书面声明中的资料出现任何更改,会在七个营业日内通知持牌法团;及
(i.d) 该投资者确认其明白,持牌法团可能会按执法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该投资者的个人及其他相关资料。

(ii) 要求该投资者使用以其名义在香港持牌银行或在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的银行持有的银行帐户,作结算之用,并确保日后就有关投资帐户而作出的所有提存只会透过该等银行帐户进行。

(iii) 其后一旦发现有关客户的资金来源属不合法,或违反内地任何资本管制法规,应关闭其投资账户。

(下略)


查看通函原文
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開立帳戶及與客戶維持關係時應採取的監控措施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intermediaries/supervision/doc?refNo=26EC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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